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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撤销!撤销!能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100%持股的公司为被执行人,并直接执行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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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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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执监527号,上海赤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上海赤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盐城中瓯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卫军。

03


基本案情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兰铁中院)在执行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盐城中瓯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瓯公司)、陈卫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赤心公司对兰铁中院2019年11月15日查封其持有四川环福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福公司)40%的股权不服,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称,请求解除对其持有的环福公司40%股权的查封,排除对其持有的环福公司股权的执行事实与理由:赤心公司为环福公司股东,出资4000万元,持有40%的股权。2020年7月,赤心公司在天眼查中发现一条赤心公司的司法协助信息,兰铁中院以(2018)甘71执8号法律文书将赤心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同时将赤心公司持有的环福公司40%的股权予以查封。经向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监督管理局了解,赤心公司的股权确已被查封。因从未向赤心公司送达查封相应股权的法律文书,赤心公司现无诉讼、执行案件。兰铁中院(2018)甘71执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某公司,被执行人为中瓯公司、陈卫军。赤心公司不是该案的被执行人,兰铁中院无权将赤心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对财产的查封侵害了赤心公司的合法权益。


赤心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卫军,环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陈卫军,与本案的被执行人陈卫军为同一人。


兰铁中院:《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自然人依法可以设立一人独资公司,但自然人设立的公司容易与其个人财产和债务混同,为避免承担连带责任,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义务在涉及相关案件时,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提交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来证实一人独资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的关系。赤心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足以证实公司资产与公司股东陈卫军个人资产的分离。兰铁中院认为,陈卫军作为被执行人,其应当以其个人所有资产来承担法律责任,而赤心公司的资产对自然人股东陈卫军的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兰铁中院对赤心公司所持环福公司的股权进行查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甘肃高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主体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之规定,本案中陈卫军作为被执行人,应当以其个人所有资产履行生效的(2018)甘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兰铁中院依法查封、冻结赤心公司持有环福公司40%的股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之规定,该执行行为并无不当。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执行法院对赤心公司持有环福公司的股权采取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情形下,可以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但上述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被执行人作为股东的,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追加其持股公司为被执行人。根据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严格遵循法定主义的原则,赤心公司作为被执行人陈卫军持股100%股份的公司,不符合上述变更、追加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其次,关于申请执行人提出的陈卫军与赤心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主张,依法应通过其他诉讼程序另行予以救济。在未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赤心公司应向本案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于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被执行人与赤心公司存在财产混同并裁定执行赤心公司的财产,即冻结赤心公司持有的环福公司40%的股权,超越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审查的边界,缺乏法律依据兰铁中院、甘肃高院执行异议、复议裁定认定执行法院对赤心公司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亦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据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执行法院依法可以对被执行人陈卫军持有的股权采取执行措施。

综上,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执复324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甘71执异25号执行裁定;

三、撤销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冻结上海赤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环福置地有限公司40%股权的相关执行行为


相关链接:
《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汇编》(第2辑)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典型案例汇编》

《强制执行典型案例汇编》

编者简介:任职于某股份制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门,工作之余通过“保全部”公众号和“民事执行与不良资产”知识星球文档资料库为行业持续输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领域的法规、案例与实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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